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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专利侵权 苏泊尔很“受伤”

biao 产经网 > 产业金融 2021-01-17 14:24 • 中国经济网
2021-01-17 14:24

来源:金台资讯 作者:孙芳华

围绕一件涉及“蜂窝不粘锅”技术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310089292.6),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公司)和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下称巴赫公司)爆发多起纠纷。2019年,巴赫公司公开刊登声明,指控苏泊尔公司专利侵权,随后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0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认为涉案专利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先行裁驳了巴赫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苏泊尔公司展开反击,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向本报记者表示:“授予专利权的本意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而非被当作商战的工具,更不应成为诋毁他人商誉的幌子。在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调自主创新的今天,指责竞争对手侵犯专利权势必会对其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如果这种指责没有确定的依据,极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将需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不足,“维权”败北

双方的纠纷源于一则在《羊城晚报》刊发的广告声明。

2019年10月21日,时值“双十一”前夕,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A3整版刊发广告,声称“苏泊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扫描二维码就跳转至巴赫公司官网刊载的声明,指控苏泊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仿造、销售侵权产品”等。

据了解,康巴赫为德国知名的厨具品牌,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巴赫公司经受让成为涉案专利权人。

此外,巴赫公司定于10月23日召开主题为“巨额索赔 百亿损失”的专利维权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上述情况。

得知巴赫公司的上述维权行动安排后,10月22日,苏泊尔公司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杭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赶在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前送达。

同年10月23日,巴赫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苏泊尔公司侵犯专利权,索赔1000万元。后因涉案专利在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不符合授权条件,杭州中院以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为由,先行驳回巴赫公司起诉,并认为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该裁定现已生效。

反戈一击,一审胜诉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将巴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下称中康公司)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

苏泊尔在起诉书中称,巴赫公司本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认定苏泊尔公司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权的情形下,即对公众宣称苏泊尔公司“盗用”“仿造”等,甚至使用“虚伪”“跳梁小丑”等侮辱性的贬义词汇评价竞争对手,编造传播了背离事实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苏泊尔公司的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巴赫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张书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泊尔公司与巴赫公司均主要经营厨房用品,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为苏泊尔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巴赫公司发布上诉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易对相关公众形成误导,使人误认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巴赫公司专利权已属既定事实。”

对于该案判决,苏泊尔公司法务总监赵冠群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扩散不实信息的行为,避免了损害的扩大,但是,苏泊尔近30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商誉在这次事件中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而被告则通过违法的媒体公关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极大的流量和可观的经济效益。相较之下,300万元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我们在认真考虑上诉事宜。”

记者就该案联系巴赫公司代理人,对方表示目前不方便发表意见,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目前,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诚信经营,守好边界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因商业诋毁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商业诋毁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存在同业经营者之中。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赵虎看来,商业诋毁对诋毁者和被诋毁者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诋毁其他经营者的企业,不仅在法律层面要承受巨大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道德层面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进而衍生出对其产品的质疑,最终导致企业在消费者中的信誉逐渐丧失甚至被市场淘汰。同时,商业诋毁给被诋毁企业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必定会给其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那么,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该如何避免上述侵权风险?

赵虎建议:“首先,经营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决不能发表任何断言,应当及时找相关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从法律的角度对侵权可能性进行判断。其次,如果经过分析真的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不应直接通过传媒等手段自己宣告别人侵权,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官对是否侵权作出裁决,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信服力。”

“企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助力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绝不能盲目地滥用自己的权利,正当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将会得到法律、社会的认可,但是违背诚实信用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可能会引发纠纷,还有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赵虎说。

张书青指出,通过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来进行竞争,或可吸引眼球并带来流量的增长,于短期内似可获益,但也必然对自身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产生影响,从长远来看弊远大于利。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各方共建,只有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各个市场主体才能公平竞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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