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海汇检罚〔2019〕1号)显示,南通盈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盈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构造合同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业务,相关发票均已作废,结汇资金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安市支局对南通盈仕罚款人民币48.16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南通盈仕为可盈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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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海汇检罚〔2019〕1号)显示,南通盈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盈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构造合同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业务,相关发票均已作废,结汇资金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