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显示,经查,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期货”)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首家具备金融期货经纪结算业务双重资格的公司。2009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人民币。公司由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600909.SH)为华安期货第一大股东,持股92.04%。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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