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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内幕交易案领3罚单 董事长向球友泄密高送转

biao 产经网 > 产业金融 2018-12-28 13:54 • 中国经济网
2018-12-28 13:5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6号、7号显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股票代码:002763)董事长吕兴平及涉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吕兴平网球球友张鑫以及另一人士蒋涛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年5月22日,吕兴平作为汇洁股份董事长安排董秘陈某着手准备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陈某与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沟通后,王某向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陈某、裴某兰等人联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等人为公司开展财务审计。

陈某就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咨询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但某等人。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相关规定后,陈某了解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以上属于“高送转”。2017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兴平确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是否涉及“高送转”,得到吕兴平肯定回复后,随即开始准备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公告、报备材料以及后续实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017年8月29日,汇洁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拟每10股转增8股。

汇洁股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9日开市。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吕兴平、副董事长林某智、董秘陈某、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某等人。其中吕兴平自2017年5月22日起知晓内幕信息。

吕兴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其网球球友张某等人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7月1日,吕兴平和张某等人一起打网球、吃饭。2017年7月22日,吕兴平和张某两人存在通话联络。

2017年7月29日,张某等人到吕兴平家聚餐。2017年8月21日晚上,吕兴平和张某等人一起聚餐。

2017年8月左右的一个下午,吕兴平到张某办公室拜访时,向张某明确泄露了汇洁股份拟进行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8股的内幕信息。张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查未发现吕兴平与张某有利益分成情况。

吕兴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吕兴平处以100,000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显示:当事人张鑫2009年7月8日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XXXXXXXX92。该证券账户由张鑫本人实际控制。

汇洁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鑫与吕某平频繁联系。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2日和2017年7月29日,张鑫与吕某平均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7月5日到8月15日期间张鑫买入约636,237.0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2017年8月左右的一个下午,吕某平到张鑫办公室拜访时,向张鑫明确泄露了汇洁股份拟做“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在2017年8月17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突击转入4,950,008.00元和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5,055,303.3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张鑫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张鑫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17年7月5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合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合计买入金额5,691,540.30元。对应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对应卖出金额6,101,971.71元,实际盈利400,791.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汇洁股份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会议记录、通讯记录、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鑫违法所得400,791.38元,并处以400,791.38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显示:2013年12月18日,当事人蒋涛的配偶陈某在华泰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2006年12月1日,蒋涛配偶的姐姐陈某开立了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9日转至安信证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蒋涛是该两个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账户内资金均为蒋涛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

汇洁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涛与吕某平频繁联系。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8月21日,蒋涛与吕某平均存在联络接触。在此期间,蒋涛控制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和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未交易过“汇洁股份”股票。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20日该账户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和2017年7月19日突击转入资金2,800,000.00元,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28日多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共94,800股,成交金额合计2,885,228.00元,且该期间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持续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19,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期间对应红股数量24,640股),累计成交金额3,073,417.00元,另有余股440股,共获利191,667.26元。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7日两天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于2017年7月17日分两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2,200股,成交金额366,964.19元,当天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14日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5,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转增6,320股,期间对应红股数量5,760股),合计成交金额317,100.00元,另有余股2,960股,共获利1,500.24元。

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吕某平和蒋涛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账户交易也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并重仓持有等异常特征,其中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还存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的特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因此,重庆证监局认定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蒋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蒋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汇洁股份”股票,没收蒋涛违法所得193,167.50元,并处以193,167.50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当事人:吕兴平,男,1963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兴平泄露内幕信息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2日,吕兴平作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安排董秘陈某着手准备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陈某与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沟通后,王某向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陈某、裴某兰等人联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等人为公司开展财务审计。

陈某就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咨询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但某等人。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相关规定后,陈某了解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以上属于“高送转”。2017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兴平确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是否涉及“高送转”,得到吕兴平肯定回复后,随即开始准备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公告、报备材料以及后续实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兴平和汇洁股份副董事长林某智发送了“2017半年报时间安排(预计)”表,计划在2017年8月29日进行“半年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7月28日,陈某告知吕兴平市场敏感状况和监管趋严情况,提出了“10股转8股”的意见。7月31日,吕兴平采纳并确认了“10股转8股”的方案。

2017年8月18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主要对内容包含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半年报进行审议,获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8日,汇洁股份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9日,汇洁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拟每10股转增8股。

综上,汇洁股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9日开市。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吕兴平、副董事长林某智、董秘陈某、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某等人。其中吕兴平自2017年5月22日起知晓内幕信息。

二、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吕兴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其网球球友张某等人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7月1日,吕兴平和张某等人一起打网球、吃饭。2017年7月22日,吕兴平和张某两人存在通话联络。2017年7月29日,张某等人到吕兴平家聚餐。2017年8月21日晚上,吕兴平和张某等人一起聚餐。2017年8月左右的一个下午,吕兴平到张某办公室拜访时,向张某明确泄露了汇洁股份拟进行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8股的内幕信息。张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查未发现吕兴平与张某有利益分成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汇洁股份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会议记录、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兴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吕兴平处以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8年1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当事人:张鑫,男,1968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鑫内幕交易“汇洁股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2日,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吕某平安排董秘陈某着手准备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陈某与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沟通后,王某向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陈某、裴某兰等人联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等人为公司开展财务审计。

陈某就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咨询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但某等人。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相关规定后,陈某了解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以上属于“高送转”。2017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某平确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是否涉及“高送转”,得到吕某平肯定回复后,随即开始准备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公告、报备材料以及后续实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某平和汇洁股份副董事长林某智发送了“2017半年报时间安排(预计)”表,计划在2017年8月29日进行“半年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7月28日,陈某告知吕某平市场敏感状况和监管趋严情况,提出了“10股转8股”的意见。7月31日,吕某平采纳并确认了“10股转8股”的方案。

2017年8月18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主要对内容包含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半年报进行审议,获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8日,汇洁股份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9日,汇洁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拟每10股转增8股。

综上,汇洁股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9日开市。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长吕某平、副董事长林某智、董秘陈某、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某等人。其中吕某平自2017年5月22日起知晓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汇洁股份”情况

2009年7月8日,张鑫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5XXXXXXXX92。该证券账户由张鑫本人实际控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鑫与吕某平频繁联系。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2日和2017年7月29日,张鑫与吕某平均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7月5日到8月15日期间张鑫买入约636,237.0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2017年8月左右的一个下午,吕某平到张鑫办公室拜访时,向张鑫明确泄露了汇洁股份拟做“高送转”的内幕信息。在2017年8月17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突击转入4,950,008.00元和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5,055,303.3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张鑫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张鑫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17年7月5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合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合计买入金额5,691,540.30元。对应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对应卖出金额6,101,971.71元,实际盈利400,791.3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汇洁股份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会议记录、通讯记录、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鑫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鑫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2017年7月5日到8月15日期间其买入约636,237.0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是出于自己的观察、分析,对该部分认定为内幕交易完全与事实不符。第二,因无力承担四十余万元的罚款,请求只没收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张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张鑫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第二,张鑫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只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于法无据。综上,对张鑫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鑫违法所得400,791.38元,并处以400,791.3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8年1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当事人:蒋涛,男,1969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蒋涛内幕交易“汇洁股份”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会。据此,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2日,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吕某平安排董秘陈某着手准备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陈某与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沟通后,王某向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陈某、裴某兰等人联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等人为公司开展财务审计。

陈某就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咨询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但某等人。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相关规定后,陈某了解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以上属于“高送转”。2017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某平确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是否涉及“高送转”,得到吕某平肯定回复后,随即开始准备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公告、报备材料以及后续实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某平和汇洁股份副董事长林某智发送了“2017半年报时间安排(预计)”表,计划在2017年8月29日进行“半年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7月28日,陈某告知吕某平市场敏感状况和监管趋严情况,提出了“10股转8股”的意见。7月31日,吕某平采纳并确认了“10股转8股”的方案。

2017年8月18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主要对内容包含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半年报进行审议,获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8日,汇洁股份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9日,汇洁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拟每10股转增8股。

综上,汇洁股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9日开市。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汇洁股份董事长吕某平、副董事长林某智、董秘陈某、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某等人。其中吕某平自2017年5月22日起知晓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汇洁股份”情况

2013年12月18日,蒋涛的配偶陈某在华泰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2006年12月1日,蒋涛配偶的姐姐陈某开立了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9日转至安信证券深圳红荔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蒋涛是该两个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账户内资金均为蒋涛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涛与吕某平频繁联系。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8月21日,蒋涛与吕某平均存在联络接触。在此期间,蒋涛控制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和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未交易过“汇洁股份”股票。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20日该账户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和2017年7月19日突击转入资金2,800,000.00元,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28日多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共94,800股,成交金额合计2,885,228.00元,且该期间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持续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19,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期间对应红股数量24,640股),累计成交金额3,073,417.00元,另有余股440股,共获利191,667.26元。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7日两天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于2017年7月17日分两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2,200股,成交金额366,964.19元,当天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14日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5,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转增6,320股,期间对应红股数量5,760股),合计成交金额317,100.00元,另有余股2,960股,共获利1,500.24元。

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吕某平和蒋涛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账户交易也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并重仓持有等异常特征,其中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还存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的特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定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汇洁股份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会议记录、通讯记录、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蒋涛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不存在从吕某平处取得内幕信息的情形。第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汇洁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其本人独立决策的结果。第三,其购入“汇洁股份”股票的资金是其本人正常收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汇洁股份”股票属于正常投资行为。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听证会经质证,蒋涛对我局就其违法行为所调取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且其未进一步提交新的证据。第二,蒋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蒋涛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第三,蒋涛购入“汇洁股份”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和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无必然联系。综上,对蒋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蒋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汇洁股份”股票,没收蒋涛违法所得193,167.50元,并处以193,167.5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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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内幕交易案领3罚单 董事长向球友泄密高送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6号、7号显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股票代码:002763)董事长吕兴平及涉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吕兴平网球球友张鑫以及另一人士蒋涛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