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显示,罗媛媛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罗媛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8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3万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60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罗媛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监管局决定: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时间:2018-11-27
当事人:罗媛媛,女,1981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媛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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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显示,罗媛媛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